ACE公司治理準則

安達企業管治守則為:

原則
- 操守行為的基本規則

訂明的應用
- 強制性遵守標準要求,如果沒有,則採用公開披露

最佳慣例
- 可推薦的慣例標準或最佳管治

如果設在亞太區國家的業務為分公司,而非附屬公司,而審慎/監管當局並無要求組成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,則安達的政策是要組成管理層的執行委員會與執行審計委員會。以上管理層的正式委員會的營運、角色及職責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基本一致。
雖然大部分成員為獨立人士並非實際可行,但是各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。因此,不論各國可能存有的不同法律結構,整體企業管治方法是通過區域一致執行。

倘企業管治政策與安達的公司章程(或類似文件)或本公司經營所在司法權區的法律出現法律衝突,則不需要遵守企業管治政策。
如果當地法律施加更嚴格的責任,則有關責任必須得以遵守。

安達企業管治的7個關鍵原則是:

  1. 獨立性
  2. 誠信
  3. 妥善監督
  4. 問責性
  5. 有效的內部控制
  6. 透明度
  7. 防止